上海户外广告管理法律规定、条例与办法
日期:2013-01-07 10:25来源:www.okadok.com点击:
现行的户外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是由1996年元旦实施的,事实上应该视为规定,和法律有点区别,现在依然适用,适用全国,包括上海,以下是二十三条规定:
第一条 |
为规范户外广告,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广告管理条例》及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》,制定本规定。 |
第二条 |
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: (一)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、空间设置的路牌、霓虹 灯、电子显示牌(屏)、灯箱、橱窗等广告。 (二)利用交通工具(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)设置、 绘制、张贴的广告。 (三)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、悬挂、张贴的广告。 |
第三条 |
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 理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 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。 地级以上市(含直辖市)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[县(市)除 外]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。 县(市)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。 地级以上市(含直辖市)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 外广告,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,可以直接进行登记 管理。 |
第四条 |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,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。 |
第五条 |
申请户外广告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 (一)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。 (二)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。 (三)广告发布地点、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,符合当地人民 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。 (四)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,有特殊需要 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 |
第六条 |
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,填 写《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》,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: (一)营业执照。 (二)广告经营许可证。 (三)广告合同。 (四)场地使用协议。 (五)广告设置地点,依法律、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,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。 (六)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。 |
第七条 |
户外广告登记申请,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。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在证明、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,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,核发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,并由登记机关 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。 |
第八条 |
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、形式、规格、时间等内容发布, 不得擅自更改。 |
第九条 |
已经批准,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,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文件和证明齐备后,登记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。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|
第十条 |
户外广告登记后,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,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。 |
第十一条 |
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、合法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的要求,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 |
第十二条 |
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、制作和安装、设置,应当符合相应 的技术、质量标准,不得粗制滥造。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、保养,做到整齐、安全、美观。 |
第十三条 |
户外广告使用文字、汉语拼音、计量单位等,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,书写规范准确。 |
第十四条 |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。 |
第十五条 |
在户外广告经营中,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。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,或者变相 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,排斥其他经营者。 |
第十六条 |
个体工商户、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,应当在县(区)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,并到设置地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。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,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 律、行政法规制定。 |
第十七条 |
违反本规定第四条,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,由登记管 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,处5千元以下罚款,并限期拆除;愈期 不拆除的,强制拆除,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。 |
第十八条 |
违反本规定第八条,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,由登 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;情节严重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 注销其登记证。 |
第十九条 |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。 |
第二十条 |
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 不改正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。 |
第二十一条 |
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 《广告管理条例》、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等有关规定处 罚。 |
第二十二条 |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。 |
第二十三条 |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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